连云港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聚合物添加剂项目(一期)促进剂装置及附属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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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30 09:00:00

 

连云港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聚合物添加剂项目(一期)促进剂装置及附属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连云港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聚合物添加剂项目(一期)已由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经济发展局示范区经备 [2019]93号备案,项目业主为连云港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连云港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聚合物添加剂项目(一期)促进剂装置及附属工程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主要生产装置包括10万吨/年促进剂M装置、2.3万吨/年促进剂DM装置、4万吨/年促进剂NS装置、4万吨/年促进剂CBS装置、2万吨/年促进剂DCBS装置、8万吨/年硫回收装置、6万吨/年二硫化碳装置,同步实施给排水、供电、供气、废液焚烧装置、高浓度有机废水活性炭吸附及再生装置、废气RTO装置、原料罐区、产品仓储等配套工程。项目建成后实现10万吨/年促进剂M、2.3万吨/年促进剂DM、4万吨/年促进剂NS、4万吨/年促进剂CBS、2万吨/年促进剂DCBS、8万吨/年硫回收、6万吨/年二硫化碳的生产能力。项目占地约1174亩。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 陬山路以南、石化三路以西,石化七道以北。

2.1.2建设规模:10万吨/年促进剂M装置、2.3万吨/年促进剂DM装置、4万吨/年促进剂NS装置、4万吨/年促进剂CBS装置、2万吨/年促进剂DCBS装置。

2.1.3合同估算价:   /    。

2.1.4工期要求: 中间交接日期为2022年09月30日。

2.1.5质量要求:合格。具体质量要求为:

(1)施工图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化工行业及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须达到消防及人防验收合格;设备及管路安装质量,整体装置在性能考核后生产的产品需要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2.1.6安全环保(HSE)目标:

(1)人员不发生重伤(损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工作场所内工伤事故;

(2)不发生重大(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3)不发生重大(一般以上)施工机械及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一般以上)交通、运输事故;

(5)不发生严重(一般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

(6)不发生重大(一般以上)垮(坍)塌事故;

(7)不发生重大(一般以上)职业卫生伤害事故;

(8)不发生同一现场重复相同性质的事故;

(9)杜绝亡人事故发生,死亡事故率为0;

(10)实现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2.2招标范围:

2.2.1 10万吨/年促进剂M装置、2.3万吨/年促进剂DM装置、4万吨/年促进剂NS装置、4万吨/年促进剂CBS装置、2万吨/年促进剂DCBS装置、8万吨/年硫回收装置、6万吨/年二硫化碳装置,同步实施给排水、供电、供气、废液焚烧装置、高浓度有机废水活性炭吸附及再生装置、废气RTO装置、原料罐区、产品仓储等配套工程。

2.2.2要求投标人对项目的先进性、完整性、可靠性、实用性以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投标人须是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一级建造师,其中注册建造师应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有效期内)

3.3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1411日至今在投标人完成投资额≥10亿元化工工程的设计或合同额≥10亿元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验,并投产。

注:(1)如提供的业绩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类似业绩,则拟派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负责人;

如提供的业绩是设计项目的类似业绩,则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单项合同设计项目的负责人;

2)如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时间以完工时间为准。业绩的认定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完工证明材料。完工证明须有建设单位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3)如为设计业绩,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的认定须提供合同或其他能如实反映类似工程的证明文件为准;

4)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完工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建设单位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1)9号、苏清办【2011】13号、苏清办【2012】14号、连清办【2013】6号文、苏清办【2013】10号、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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