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项业绩要求变更为:
3.3 业绩要求
(1)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有至少1份类似企业的加油站的视频监控系统供货业绩或视频监控系统运维业绩。
类似企业:指具有100座以上加油站的石油化工企业(含所属的分/子公司)。
证明资料:业绩证明文件应附相关业绩列表(标明项目名称、用户名称、货物名称、签订时间),并提供至少包含合同封面页、货物名称页、签章页。投标人须对企业的加油站座数做出说明并加盖公章,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保留核查其原件的权力。投标人需对其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2)投标人应承诺无质量问题或其它不良记录,并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出具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